再审申请人焦*因与被申请人魏*、朱*,二审上诉人云*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云*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错误。(1)钢纤维地坪:双方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红河某乙厂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的结算单价为102元/㎡,二审判决自由裁量按焦*与上游公司的单价108元/㎡结算给魏*、朱*,按双方确认完成施工面积54650㎡计算,多算了327900元;(2)固化剂:双方合同约定材料人工81元/㎡下浮28%,即结算价为58.32元/㎡,二审判决直接将81元的单价结算给魏*、朱*,按双方确认完成施工面积28572㎡计算,多算了648012.96元,两项合计975912.96元。2.依照二审判决,焦*无分文收益,却要依据与上游公司分包合同承担如下...(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