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杨*、宣城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宣城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杨*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93255.98元及资金占用费用(以未付代偿款193255.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九点九的标准自代偿日202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389.01元(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代偿日2024年5月27日止);三、判令被告张*承担原告为实现追偿权支出的...(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