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对录屏视频的三性均不认可,该视频拍摄于2026年3月,而本案发生时间为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视频中的账号*******,因此该视频与本案事实无关。对周*视频证言的三性均不认可,该视频形成于二审判决之后,原一审二审均未提出该证据,不属于法定新证据,因周*是某公司的员工,存在利害关系,且所述内容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矛盾,因此该视频不应采信。周*与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公司与王*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已于2024年10月进行变更,周*通过微信告知王*由团播改为个播,直播平台变更为某趣,直播天数及时长为25天150小时,且双方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已实际履行了三个月,某公司未提出异议。周*作为某公司与王*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的授权代表,王*有理由相信周*有权代表公司变更合同,且二人在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本文书还有1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