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基础法律关系错误。方**与王**为合作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1999年方**与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王**运送煤炭至方**经营的货场,共同销售、盈利分成。王**在方**被羁押期间,擅自拉走案涉...(本文书还有1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