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欧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县人民法院(2025)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欧某、林**共同偿还丁**本金810733.3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810733.33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从2025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欧某、林**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已审查确认本案为民间借款纠纷,说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借款,该裁定已经生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款项为投资款项,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未按丁**提供的录音真实原文内容予以认定案件事实,而是编造了录音内容,歪曲案件事实。本案中的录音内容非常清晰的载明了欧某口头明确认案涉款项为借款并承诺还款的事实,一审判决居然将其曲解为欧某表示不能认欠,这明显错误。三、一审判决将转账中备注“往来款”等同于“非借款”,存在错误。“往来款”内涵本身就包括借款。现银行多在客户未自行备注的情况下电子生成“往来款”备注就足以说明一审判决认定逻辑错误。丁**已完成款项实际交付的举证义务,案涉200万元款项均已转入林**账户,欧某、林**对收款事实亦无异议。款项性质的认定应结合双方合意、后续行为等综合判断,而非仅凭银行备注片面推断。欧某、林**既未举证证明“往来款”对应何种...(本文书还有6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