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1日20时21分,彭**驾驶牌号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抚松县抚十路**号公里10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白公(交)...(本文书还有3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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