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郭*、山西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王**,被上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山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不得执行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商铺,并予以解封。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本文书还有1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