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0.72亩;2、如被告不能按照第一项诉讼请求返还原告承包地,则被告赔偿占有原告0.72亩承包地的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实际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8年4月7日,原告将松山区王*镇神树沟门村九组的房屋及院落卖给被告,因原告的宅基地院落为1.42亩,超过规定0.7亩,神树沟门村民委员会扣除原告承包地0.72亩,现该0.72亩就在被告的院落内。原、被告达成《院落扣地协议》,被告承诺到2025年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时,用自己的承包地补偿原告土地0.72亩,至今未履行返还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