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张**、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张**、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赔偿聂*医疗费63955.30元(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垫付18000元,其余为自行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住院18天)、营养费9000元(每天50元,主张180天)、护理费27059.40元(按居民服务业标准主张180天)、xxx辅助器具费4700.48元(制氧机、轮椅)、xxx赔偿金28852.50元(计算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000元、交通费3000元(发票1740元,另外酌情主张,均为就医产生),以上共计152367.68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80%的责任比例主张,共计140216.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4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