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宝塔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后,于2026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上诉人宁夏宝塔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夏宝塔某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22275...(本文书还有1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