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杨**、第三人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向原告支付购房尾款364,2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并已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与被告怠于结算购房款,直接影响了本案的执行,且涉案的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已提出冻结第三人应取得的被告购房款债权。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提起代位权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辩称,一、杜*行使代位权主张权利依法不成立,应驳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本文书还有3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