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青海某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对案涉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应视为抵押权已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宁房预字第xxxx号、xxxx号),青海某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该预告登记...(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