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某公司与王*为是作为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某公司主张返还车辆及相关证照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