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熊*因与被申请人姚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再审,判决某公司向熊*返还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3.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重复诉讼”并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熊*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前案诉讼请求为返还“购菜款”,法院认定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或“合伙合同”,判决驳回双方诉请。前诉否定的是“基于买卖合同的货款返还请求权”,并未对“某公司占有30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判断。(二)原裁定对“重复诉讼”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