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朔州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朔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朔州市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本案未认定工程抵账房协议形成抵顶合意缺乏证据支持。本案,某在开发国***小区时,再审申请人为其供应混凝土,实际施工人谢*负责收料并对双方的往来核对单签字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付混凝土款4589615元,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2022年7月16日,再审申请人公司员工杨*甲再审申请人与某签订《工程房顶账协议》,某加盖公章,约定将朔州市朔城区国际某某8套房产、地下室进行抵顶,其中包括查封冻结的国***小区xxx号房屋。再审申请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文书还有4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