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徐**与原审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高**均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25)黑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孙*,原审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高**向徐**支付拖欠的货款358,467元,并以358,467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43.***.4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24,334.2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支付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4,392.19元;后续利息自2026年3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计后期利息本息合计为550,812.93元故上诉不服金额为345,739.74元,即货款218,467元及逾期利息127,272.7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严重侵害徐**合法...(本文书还有25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