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姚**及原审被告人王*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对姚**所提其仅任职安徽麒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麒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其未参与资金决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姚**任总经理期间,管理郭景霞、蒋*等人负责的市场部,从事向社会公众宣传股权投资及虚拟币理财等核心业务,安徽麒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麒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中信麒麟(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是陈**、陈**等...(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