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赵*,被告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裴*返还定金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裴*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李*到嫩江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买房屋(10-5),此房屋系裴*预购的房屋,因裴*欲与某公司解除购房协议,二人协商,将该房屋转让给李*。双方约定李*将房屋定金20,000元转给裴*,裴*已经交给某公司的定金20,000元归李*所有。双方协商一致后,李*将定金20,000元交给裴*,裴*给李*出具了收条。因某公司财务人员外出,某公司为裴*出具的定金收据没能及时更改成李*,裴*表示随时配合李*去某公司更改收据。2025年4月李*到某公司交付房屋尾款时,被告知裴*已于2018年11月30日到某公司将20,000元定金取走,经多次索要,裴*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
裴*辩称,一、主...(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