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1970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再审申请人合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24)冀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以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认为应当结合案涉工程的增项核减,对约定的固定价进行调整后方可确定案涉工程总价款,没有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条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4988753.47元,合同价为一次性包干价并且是最终结算价,因此案涉工程总价款不应当进行调整。某公司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作为本案的工程总...(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