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鞍山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17134.43元。在庭审中原告撤回对鞍山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放弃让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同时将诉讼请求由10000元变更为7117134.43元。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被告某甲厂排水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工程造价3999167.93元,现已交付使用。证据1:工程概(预)算书、工程量认证单、单位工程费用表、单位工程概预算表(主材单列)、主要材料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被告某乙厂排水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工程造价1194039.28元,现已交付使用。证据2:工程概(预)算书、工程量认证单、单位工程费用表、单位工程概预算表(主材单列)、主要材料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被告某丙厂排水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工程造价142,091.7...(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