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贾*及一审被告庞*、北京某公司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被上诉人贾*及一审被告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审被告北京某公司1的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5)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贾*偿还100万借款;2.两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贾*承担。事实和理由:贾*于2019年1月19日向张某1借款100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为15%年利率。双方签订了一份北京某公司1的委托持股协议书,后张某1从个人支付宝向贾*个人支付宝转款1000000元人民币。此后,2019年10月1日,张某1与贾*重新签订了北京某公司1的《委托持股协议书》,原协议作废销毁。新协议中约定,贾*保证年化收益率不低于投资额的15%,张某1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参与任何经营事项,属于典型的个人借款类协议。贾*仅支付过5000元利息后,再未支付利息,张某1多次催要利息未果,后张某1向贾*催要本金,也不予归还。一审判决对张某1给贾*转款的性质认定错误,借款合意不应仅凭贾*的辩解就否认,须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张某1于2019年1月19日就完成了向贾*的个人转款,而股份代持协议在2019年10月1日才签订,协议中明确约定排除了张某1的管理经营权,还明确约定了保证归还本金和高额的固定收益。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行为的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定还本付息。而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文书还有7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