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焦*、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诉讼请求,驳回某乙公司、焦*反诉请求;案件诉讼费由某乙公司、焦*、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已认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焦*将案涉五个单体工程层层转包,并由某乙公司转包给王*。王*同某乙公司之间约定了工程价款,与王*同孙*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存在每平方米4元的价差,该差额系王*承包案涉五个单体工程盈利的基础,某乙公司应根据双方实际的合同关系和履行结果,将欠付工程款45,484.78元支付王*。2.王*原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现场签证单等证据,足以证明王*为某乙公司提供了签证工程的相关服务内容,原审判决以相关证据未获得雨之顺确认等原因否定...(本文书还有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