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甲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甲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4)晋0107民撤****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再审申请人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本文书还有2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