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如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视为原告不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原为被告公司员工,于2023年起应被告公司要求,担任被告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挂名期间原告从未参与过被告的经营管理,未掌管过被告的证照资料、公章印鉴,亦未行使过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2025年12月1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已办理离职,与被告再无任何实际关联,原告已无法继续担任被...(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