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庆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2025)黑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姜**,被上诉人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广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大庆中院(2025)黑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贺*全部诉讼请求;3.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逾期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一审法院认为最高可参照逾期罚息利率50%标准上浮30%计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文书还有4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