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郭*、一审第三人张*、王*、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潘*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某公司、某、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潘*与张*、王*、耿*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承建案涉工程,潘*以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内部项目协议书》,能够证明潘*与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2018年11月26日,郭*出具《声明协议》,明确承认潘*对案涉工程实际投资81...(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