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5)湘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平安某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案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法律性质认定错误。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伤残理赔须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该约定属于预先设定、限制被保险人核心权力的条款,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保险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上诉人不产生效力;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与实体不公,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鉴定时机严重不当,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直至202...(本文书还有3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