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51年11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某县某镇人大办公室西侧(怡心园南)。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水泥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全部案件受理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水泥公司与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李*长期拖欠货款,双方经对账作出最终结算,由李*向某水泥公司出具《欠条》,并另行签订《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欠款本金、还款期限以及利息计算标准。案涉《欠条》以及《还款协议》是双方对原债...(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