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81年1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85年1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徐**、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韩**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2023年12月3日,杨**与韩**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双方有共同经营煤炭生意及利润分配的意思表示。2.杨**后续行为...(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