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尔滨市交管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哈尔滨市政府)撤销停车场备案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黑7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撤销哈尔滨市交管局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取消备案通知书》,判令其向某乙公司发放《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哈尔滨市交管局、哈尔滨市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停车场用地权属清晰,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具有合法使用权。根据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某甲公司将案涉场地承包给某乙公司办理停车场经营管理。历史上土地使用权面积虽有...(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