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与王*就5385元款项无权利义务基础”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某甲公司的前身系黑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于2002年3月6日代收维修基金1578.70元后,并未将该笔维修基金缴存至齐齐哈尔市某甲,导致齐齐哈尔市某甲的系统中始终显示王*名下房屋“未缴纳维修资金”的状态,直接致使王*在2024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为满足过户条件而被迫再次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385元。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民事侵权责任与行政争议的边界。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是某甲公司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非合同纠纷,亦非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争议。某甲公司代收维修资金后拒不依法缴存,导致王*财产权益受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