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198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未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实质用工方式,错误判定了双方之间的关系1.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行合作,将其投资建设的海某新城住宅项目的销售工作全权委托给某乙公司代理销售,双方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明确有规定“由乙方某乙公司负责组建该项目销售队伍,并负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实施销售方案”,再审申请人则支付其相应销售佣金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为实现合同目的,自行招聘了杨*等人员组建销售团队并委派至再审申请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即负责“海某新城二期”的销售...(本文书还有1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