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桂林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703元(全部房价款1322329元*0.03%*90天=35703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桂林市七星区商品房,总价款1322329元。
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国家和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的。
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逾期超过90日的,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2月27日,被告在案涉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隐瞒该关键...(本文书还有5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