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扎赉特旗某局(以下简称扎旗某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扎旗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扎旗某局向原告支付项目款5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扎旗某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0573.06元(自2024年9月2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项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0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3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