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男,198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赵*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1.案涉《内部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款扣除劳动统筹(规费)和税费后归赵*所有。该约定是双方对工程价款构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二审判决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该约定的参照效力,突破“参照约定”的法定规则,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将实际缴纳作为扣除规费的前提,于法无据,且与建设工程结算实践脱节。规费的缴纳义务人是用工单位,赵*作为无资质的...(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