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男,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某公司运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省某公司运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一、判令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802民初****号以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差额工资6283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审、二审判决时遗漏再审申请人支付的29413元。首先,原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自2012年1月1日至2023...(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