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高*医疗费和其他各项损失暂计为10000元(具体金额待鉴定报告出具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高*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高*意外伤害医疗费50000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鉴定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高*为饿了么配送骑手,长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其投保了骑手综合保险,其中骑手意外身故、伤残偿限额600000元,骑手意外医疗赔偿限额5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6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3月16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3月16日23时59分59秒止。2025年3月16日10时31分,高*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河西区东江道向西第一...(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