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因与被上诉人田**、山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田**与某乙公司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田**对案涉房产不享有任何权益,且田**对案涉房屋不享...(本文书还有10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