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田*,及原审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24)晋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谢*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申请人在案涉借贷关系中仅为中间人,无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田*、原审被告李*通过微信确认的《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