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阿克苏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4)新2901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杨**对市交通局注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不服,于2024年7月5日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1.对杨**的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还原注册;2.依法追究市交通局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市交通局按照杨**的营运收入依法进行赔偿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9日作出阿市复决字〔2024〕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交通局注销杨**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行政行为违法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对杨**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根据阿克苏市交通运输局就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情况进行查询的申请,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1...(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