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隋某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苗*、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隋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全部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某公司虽然主张隋某是该公司隐名股东,公司印章在隋某处,案涉欠条上的印章不是该公司加盖,不能代表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亦未举证反驳案涉欠条上加盖某公司公章这一事实,故案涉欠条合法有效,某公司应依据结算表以及欠条向隋某支付案涉欠款214,867元。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加盖公章的行为,是某公司出具欠条以及结算单行为的一部分,代表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即认可...(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