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刘**、泰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夏*、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某开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以及所有权人是刘*丁与徐*刘*丁以19万元价款购买了某开发公司抵顶给包*、夏*的案涉房屋,其中2017年1月5日交纳的5万元尾款,是刘*丁向徐*的借款,包*出具的收据以...(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