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晋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委托的代理人王**、田**,原审被告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审被告刘**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14时30分许,在宁晋县平安路焦家庄村路口,刘**驾驶冀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王**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尚英素二人伤,尚英素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28日,宁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作出宁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尚英素无责任。王**受伤后,立即...(本文书还有2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