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诉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阿拉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某装饰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2)内2921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阿拉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阿拉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2022)内2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3)内29民终***号民事判决,巴彦淖尔市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阿拉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2022)内2921民初****号民事判决、(2023)内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民申****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指令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内29民再*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文书还有2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