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关*、宜州市德*********、华安财产***************、韦**、柳*市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诉被告关*、宜州市德润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河池支公司)、韦**、柳*市吉运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陆**申请,依法追加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柳*支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庄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关*、宜州市德润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韦**、华安财保河池支公司及华安财保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2012年11月4日14时25分,关*驾驶桂m******号车辆沿刘*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姐大***小区路口路段右转弯的过程中,碰撞到原告驾驶的车辆,至原告倒地后被韦**驾驶的桂b******号中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原告受伤,三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宜公交认定[2012]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韦**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陆**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多发性肋骨骨折并液气胸;2、创伤性湿肺;3、左锁骨骨折;4、左膝关节软组织挫裂伤;5、左前额软组织挫裂伤;6、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7、脑震荡;8、第3、4、5、6、7胸椎棘突骨折。原告出院后经河...(本文书还有5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