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等7人与被告刘**、刘**、巴彦县畜牧兽医局(简称畜牧局)、巴彦县松花江乡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五一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等7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委托代理人邓**,被告畜牧局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刘**、刘**、五一村委会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等7人诉称:郝**的父亲郝*等7人于1985年与畜牧局签订草原承包合...(本文书还有9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