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837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湘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0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19日24时止。2014年12月27日晚20时许,钱东文驾驶湘e******车辆在给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场地(隆回县巴黎新城建筑工地)运送混凝...(本文书还有2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