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1与被告巴东县洁静嘉清运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运保洁公司)、巴东县市容巴东环卫局(以下简称巴东环卫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被告清运保洁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恩施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汪某1的法定代理人汪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清运保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财保恩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被告巴东环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护理费9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95552元。诉讼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医疗费6812.60元(已由被告清运保洁公司垫付)。事实和理由:2015年...(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