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陈**以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某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汪**、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未尽到对陈**的监督、管理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不合理加重了某某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陈**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下班期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造成汪**受伤。一审法院要求某某公司在陈**下班期间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明显超出了某某公司的职权。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明知陈**在上午下班时逆行驾驶却仍持放任、忽视的态度,属于主观臆测,没有依据。某某公司无法知道陈**是否逆行,更没有权利在陈**下班时控制其行走路线,某某公司已对陈**进行安全培训,提出电动车不能逆行等要求,已尽到了管理、培训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加重了某某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案错误,本案的侵权行为是陈**下班途中所为,某某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故本案...(本文书还有5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