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拉走存放在原告院内的脚手架管、滚筒搅拌机、前吨翻斗车等建筑用材料;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林口工地施工后,需要借用场地临时存放建筑用材,被告于是通过张某忠联系原告,于2022年10月将其建筑用的脚手架管、滚筒搅拌机、前吨翻等建筑用料借用存放在原告场地内,借用场地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将上述物品拉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案涉物品是黑龙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不是我个人的资产,我认为我不是案涉主体,有证人能够证明在场地存放的物品已经少很多,我在2023年9月19日已经报案,我等公...(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